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现代财政制度应该是融合国际先进经验和中国特色做法的财政制度。”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北京大学中国教育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魏建国开门见山地说。
他表示,一些国家在财政制度的建设方面经历了很长的历史探索,取得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我国现代财政制度的建设应该大胆借鉴这些成功经验。与此同时,现代财政制度建设也应该适应我国的特殊国情,总结行之有效的特色做法。
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魏建国认为,主动适应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是对各项工作的基本要求。而财政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更应该如此。
“对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财政具有多种措施和手段予以矫正和补救,从而进一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魏建国解释说。
魏建国强调:“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财政,应该是高度法治化的。”未来应该加强在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支划分、财政转移支付等方面的立法工作,主要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来规范相关的事项。同时,可以考虑在适当时机,在宪法中增加一定的财政规范,为财政立法提供更坚实的宪法依据和基础。
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是我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加强财税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之一。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对此,魏建国认为,这一提法为理顺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提出了新的要求。首先,“权责清晰”要求对于事权和财政支出责任进行更加清晰的划分;其次,“财力协调”要求对财政收入予以恰当的划分,同时辅之以适当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保证各级政府的财力需求;最后,“区域均衡”要求提高各地财政能力的均衡水平,从而保证全国范围内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这也是适应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变的主要财政举措。
预算制度是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法治财政、建设法治政府、法治国家的重要制度安排。“党的十九大报告对预算制度改革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魏建国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第一,要建立“全面”的预算制度。2015年实施的新预算法将所有的财政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即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后的预算制度建设应继续秉持“全面”的原则,加强四大类预算的制度建设。
第二,要建立“规范”的预算制度。目前,就预算规范程度而言,一般公共预算的规范程度最高,而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规范程度较低。今后,应在全面原则的基础上,提高各类预算的规范程度。
第三,要建立“透明”的预算制度。公开透明也是新预算法所强调的。我国各级政府预算在公开内容、公开方式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第四,要建立“标准科学”的预算制度。预算的编制应该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科学建立相应的支出标准,在此基础上,再编制预算。
第五,要建立“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只有建立起“硬约束”的预算,才能真正发挥预算的应有功能,才能真正保证对财政资金的合法合理使用,从而实现对政府的有效监督。
第六,在预算的编制和实施方面要注重绩效管理。注重绩效管理是公共预算发展的国际趋势,也是我国预算改革的内在需求。今后在预算资金的分配、使用、监督等各个方面都应该注重绩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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