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购买房屋的时候需要进行过户登记才算是完成购买手续的,只有房产过户到购买人的名下,房产才算是购买人的产权,那么婚内一方继承的房产未过户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张菊和王贵在2010年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来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就在2018年3月,张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王贵同意离婚。但是双方对原属王贵父亲的四间房产权属发生纠纷。
经查,争议房屋原是王贵家的祖业产。2010年,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归王贵的父亲所有。2016年6月,王贵的父亲不幸去世。王贵的母亲和祖父母都先去世于王贵的父亲,并且王贵的三个兄弟姐妹都通过公证放弃了继承。
开庭审理过程中,张女士认为该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而王贵则认为该房产未经登记,自己未取得产权,该房产是王贵原家庭成员共有,不同意分割。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是夫妻双方自愿的结合。现双方都同意离婚,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我国对不动产物权虽然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但法律同时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及继承取得不动产的物权。因此,涉案房产虽未经登记,但并不妨碍法院通过审查后确定其物权。
首先,该房已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为王贵之父的财产,在王贵父亲死亡后,应由其继承人继承。其他三名继承人已经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故此房已由王贵继承。
《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此,虽然王先生未办理该房的登记,但其已取得该房产的物权。
《继承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据此,法院判决张菊和王贵离婚,涉案四间房产归王贵所有,但是由王贵给付张菊折价款2万元。
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3条还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处理权。”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根据该条的规定,结合上面对财产的相关界定,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工资是指作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期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或实物;奖金是指用人单位为了鼓励和表扬劳动者而向其给予的货币或实物。
2.生产、经营的收益。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个体经营、租赁或承包经营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如配偶一方或双方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从事工商业生产活动、以个人合伙的名义从事合伙生产经营、依据《独资企业法》或《公司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货币或实物。
3.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内容,其中人身权只能由作者、发明创造者所享有;而对于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权利人可通过转让或许可使用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获得收益,其收益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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