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建筑市场中,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签订“黑白合同”的情况较多,一般指的是当事人招投标中标前后分别签订二份合同,将形式符合招投标法的一份合同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而私下签订一份合同才是双方当事人真实履行的合同,前者为“白合同”,后者为“黑合同”。
实务中“黑白合同”产生原因不同,表现形式多样,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具体认定合同效力。一般有下列情形:(1)工程通过招标的:如“黑合同”的内容与“白合同”相比构成了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价款、质量和工期)变化的,则“黑合同”条款无效。(2)工程未通过招标的:非属于强制招标范围的工程,备案与否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存在黑白合同问题,应根据合同法等为依据,结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及合同条款等判定,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对合同的变更权利。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处理方式如下:
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在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如果中标合同与实际履行的合同在实质性内容上不一致,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这是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旨在保证招投标制度的权威性和公平性。
黑合同的法律效力:
工程通过招标的情况下,如果黑合同对白合同内容构成了实质性背离或变更,黑合同无效。
工程未通过招标的情况下,如果黑合同体现了当事人真实意思,并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应认定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黑白合同”的定义和构成条件:
“黑白合同”并非法律术语,指的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就同一工程签订的不同合同。其中,“白合同”是指根据招投标文件签订的中标合同,“黑合同”则是对“白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了变更的私下合同。
构成“黑白合同”的关键在于黑合同必须对白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如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构成背离或变更。
相关法律法规: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也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如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形下订立的合同可以请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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