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低价游”是指背离价值规律,低于经营成本,以不实价格招揽游客,以不实宣传诱导消费,以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的行为。具体来说,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即为不合理低价。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2015年“十一”前,国家旅游局认定了“不合理低价”的5种行为和欺骗、强制购物的8种行为。
2015年10月25日,针对“不合理低价游”导致旅游纠纷频发甚至暴力冲突,国家旅游局明确:包括旅游者在内,非法“不合理低价游”的买卖双方均须承担法律责任。
截至2018年3月底,全国各地共检查旅游企业11253家,检查旅游团队2942个,检查旅游客运车辆800台次,检查导游8596人次,立案172起,处罚导游及非法从业人员70人,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326.05万元。
2018年4月,文化和旅游部表示将在全国范围继续开展旅游市场秩序整治行动,针对“不合理低价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消费等问题加大整治力度。
2021年4月7日消息,旅游大省云南通过与在线旅游服务商积极合作,坚决对不合理低价游产品说“不”。2019年11月至2021年2月,云南共下架1100多个不合理低价游产品,持续推动旅游市场秩序整治。
2022年3月,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消息称:2022年3月至7月,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开展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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