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
性质特点:
1、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确认的结果有四种:是工伤,非工伤,视同工伤,不视同工伤;
3、属于须申请的行政行为。“不申请,不认定”是工伤认定程序的特点;
4、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一方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
一. 工伤认定的基本要件
工作时间:工伤通常发生在法律规定或单位要求的工作时间内,包括加班加点时间。特殊情况下,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也可认定为工伤。例如,员工在加班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在下班前整理工作场地时受伤,均属于工伤范畴。
工作场所: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定职工从事工作的场所。此外,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也同样属于工伤范畴。例如,业务员在外出洽谈业务时因工作原因受伤,即属于此类情况。
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职工受伤必须是由于履行工作职责所导致的,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以及患职业病的情况。职业病需由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断、鉴定。
二. 特殊情形下的视同工伤
突发疾病死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为工伤。
抢险救灾受伤: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即使不是在本职工作范围内,也可视同工伤。例如,职工在下班途中参与救火而受伤,即属于此类情况。
旧伤复发: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可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视同工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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